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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(陕保监罚2013[11]号)

发布时间:2015年12月21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  
  行政处罚决定书

  陕保监罚2013[11]号

  当事人: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

  住所: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0层

  机构负责人:胡建华

  经查2012年1-7月期间,你公司面访问卷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代客户签名行为。

  上述违法事实,有现场检查确认书、面访问卷、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,足以认定。

  面访问卷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代客户签名的行为违反了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10条的规定,依据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34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(户名: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,账号:61001920900058900001),在摘要处注明罚款,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(传真号码029-83500355)。逾期,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,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二○一三年三月七日

  注:本文书一式三联,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及个人,第二联存档,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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