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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〔2013〕18号(人保寿险永川中心支公司)

发布时间:2015年5月13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  
 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
  

  渝保监罚〔2013〕18号

  

  当事人: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中心支公司

  住 所: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96-3-1、3-2号

  主要负责人:黄贤明

  

  经查实,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中心支公司(以下简称“人保寿险永川区中心支公司”)2012年4月至10月期间,虚假记录在永川茶山竹海茶艺山庄召开培训会议,虚假列支会议费11.72万元,实际用途为外地旅游考察和发放员工工资补贴。

  以上行为有人保寿险永川区中心支公司关于会务费相关情况的说明、关于会务费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、案件调查笔录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
  我局认为,上述行为违反《保险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。依据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(一)项规定,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永川区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。

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,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。逾期不缴纳的,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  开户银行: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

  户名: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

  账号:50001333600058067698

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,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

  重庆保监局

  2013年4月1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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